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做好群众游泳安全管理和青少年防溺水宣传工作的通知
2023-05-22 11:02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
游泳字〔2023〕161号 |
各有关单位:
今年5月中旬北京市一游泳馆发生不明原因气体中毒,初步判断事发原因系燃气锅炉房泄露引发一氧化碳中毒。这也深刻提醒我们,群众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为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深入和全方位的加强群众游泳活动安全监管,切实保护游泳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促进游泳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全面做好群众游泳安全工作
每逢夏季,是亿万青少年和广大群众游泳的高峰期,也是游泳安全事故频发季,各级游泳主管部门和游泳协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责任担当,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坚决抓好安全防控工作。增强应对风险、处置化解风险能力,切实加强游泳的全方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群众游泳活动中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游泳竞赛、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牢固树立游泳活动风险防控意识,确保游泳活动规范、安全与有序开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对游泳活动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相应安全主体责任。
三、抓实监管体系建设,防控安全风险
完善游泳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能分工,从制度建设、协调配合、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落实群众游泳活动的各项安全措施。相关游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群众游泳活动安全监管责任;游泳协会和救生协会要对游泳教学和救生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措施
(一)坚持“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地游泳主管部门应指导本级游泳行业单位每年召开游泳场所开放教育和管理培训,加强对游泳场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自通知下发起一个月内,各地游泳主管部门应进行全范围的游泳场馆安全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和监督游泳池场馆经验主体健全完善安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切实保障游泳池馆的安全开放。
严格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经字〔2015〕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第1部分:游泳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等标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决不允许带“病”开放。对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救生工具配备不齐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泳场馆,必须加强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为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游泳池场馆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必须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具体有:游泳池场馆内各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类制度和人员信息公示情况;游泳活动有关参与人员符合专业资质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安全检查及各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应急预案情况检查;防疫抗疫工作情况检查;场馆保险情况检查等。对开放经营的游泳场所进行安全隐患,包括场馆建筑物设施安全、消防安全、水质安全等,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做出整改。
(三)大力开展游泳安全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活动。各地游泳主管部门、游泳协会、救生协会应积极联合教育部门等开展青少年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深入开展防溺水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的力度。倡导未成年人到正规游泳池场馆进行游泳活动和锻炼,不到水库、江河、湖泊、海滩等非正规开放游泳场所游泳。并根据具体条件开展防溺水自救等技能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则应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游泳安全教育,在进行游泳活动时对未成年人游泳安全监管并提供安全保障。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个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各地游泳主管部门及游泳协会在开展群众性游泳竞赛和活动时,严格按照群众性游泳赛事活动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求执行。明确监管原则夯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安全保障,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努力使群众游泳活动安全开展。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23年5月17日